1.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卡所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卡所定意外残疾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本卡所定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积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