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汽车(黄金周含自驾车)以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飞机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4.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本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第一款所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项意外事故下落下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合同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款1、2、3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