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