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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

0至17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3年、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35、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准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向其给付年金。
(二)按月平准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向其给付年金。
(三)按年增额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以下约定向其给付年金: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本公司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按月增额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月按以下约定向其给付年金: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本公司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五)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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