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后: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前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给付:
1.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祝贺金领取日为祝贺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祝贺金数额等于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