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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命百岁年金保险(太平洋)  
投保年龄

0至65周岁

年金给付

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

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每份保险的保险费年缴为1,200元,趸缴为12,000元。

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保险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增额给付和按月增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5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领取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保险人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投保人再次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的,保险人有权不予受理。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首年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按月给付年金。首月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二、百岁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下同),一次性领取百岁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加上所缴保险费10%后的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孰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举例

王先生30岁,投保10份《小康之家·长命百岁》保险,10年缴费,年缴保费12000元,选择40岁领取,其保障利益如下:

(一)年金给付(假定领取至80周岁止):

基本年金

递增额度

递增次数

共计领取

累计缴费

百岁年金

2130

每5年10%

8

126358

120000

120000

(二)身故保障:

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

按所缴保险费的1.1倍或保险单现金价值中的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

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

1、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事故发生时止。

2、

或至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周岁时合同生效对应日。

(四)百岁祝寿金
客户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百岁祝寿金后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