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给付:
本保险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生存保险金:
(一)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领取生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二)按所缴保险费及其增值额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份增值额为人民币6450元(男)或人民币5490元(女)。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加上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继续有效的,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加上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继续有效的,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